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 免税:大部分免税
2. 减半:只有 2 项:
A、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B、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例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取得的所得中,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ABD)。
A.饲养家禽
B.远洋捕捞
C.海水养殖
D.种植中药材
二、定期减免:3 免 3 减半(第 1 年至第 3 年免税,第 4 年至第 6 年减半征收)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取得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 免 3 减半。
2、从事符合条件的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取得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 免 3 减半。
3、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待遇。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 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技术转让中所称技术的范围: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 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等。
3、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或: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销期间费用
其中: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 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4、不得享受此优惠的情形:如 100%关联方之间技术转让所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未单独核算的技术转让所得。
5、增值税相关优惠: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例2:乙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 2018 年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度会计上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转让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收入 700 万元,与之相应的成本及税费为 100 万元。
解:对营业收入影响=700(万元);
对会计利润影响=700-100=600(万元);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100×50%=5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