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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认定

时间:2024-07-26 09:46:34

小案有说“法”

  论及交通肇事,多数人对此不陌生,但关于该罪的认定,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有观点认为,只要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就属于逃逸。但也有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救助了伤者,逃跑行为就不属于逃逸。那到底采纳哪种观点?本文将从理论和实务层面展开分析。

  《刑法》规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其立法目的有二:一是及时救治伤者,防止事故损失扩大;二是尽快查清事故责任,安排善后工作。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警并接受处理,是肇事者需履行的法定义务,而肇事逃逸的本质特征就是为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义务。

01

【案例】

  被告人赵某驾驶机动三轮车将同向骑自行车的李某撞倒后,将李某送至医院,垫付500元医药费后因怕承担法律责任而逃跑。被害人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系“肇事逃逸”。

02

【案例】

  被告人孙某交通肇事致一死一伤后,叫其亲属赶至现场,及时叫救护车并报警,死者家属赶到后,孙某因害怕被殴打而逃离现场。本院认为孙某的行为不是为了逃避救助被害人而逃跑,不应认定为“肇事逃逸”。

  检察官提醒:我们应当以不救助被害人为核心去理解和认定逃逸,从而厘清法律责任,引导被告人及社会公众正确对待交通肇事行为,践行以人为本的司法为民理念,以看得见的方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